日期:2017-03-13
日前,全市創新發展大會在海峽國際會展中心舉行。會上,福州市發布推動新一輪經濟創新發展十項政策,包括49條舉措。
這十項經濟創新發展政策分別為:《關于加快我市總部經濟發展的八條措施》、《關于扶持企業技術改造的五條措施》、《關于扶持企業技術研發的四條措施》、《關于扶持工業企業創建品牌的二條措施》、《關于扶持企業上市的五條措施》、《關于鼓勵引進高層次人才的七條措施》、《關于加快現代職業教育發展的五條措施》、《關于扶持“雙創”工作的七條措施》、《關于加快物聯網產業發展的三條措施》、《關于加快大數據產業發展的三條措施》等。
全文如下:
關于加快我市總部經濟發展的八條措施
一、2015年(含)以后在我市新注冊且注冊后5年內認定的總部企業可視為新引進總部企業。世界500強(福布斯)、中國企業500強(中國企業家協會)、中國服務業企業500強(中國企業家協會)等企業在我市新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總部或區域總部,上年度在我市納稅額3000萬元(含)以上,可直接認定為綜合型總部企業。
二、經認定的綜合型總部企業自2016年起,首次被評定為中國服務業企業500強的,給予一次性200萬元獎勵;首次被評定為中國企業500強的,給予一次性500萬元獎勵;首次被評定為世界500強的,給予一次性2000萬元獎勵。
三、經認定的綜合型總部企業在市域外增設分支機構的,按照新設分支機構每年匯繳本市稅收地方留成部分的30%給予獎勵。
四、在我市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并在我市匯繳企業所得稅的銷售中心、運營中心、研發中心符合以下條件的可認定為職能總部:
(一)銷售中心(房地產業除外)符合“年銷售額5億元以上、實收資本3000萬元以上、年納稅額1500萬元以上”的,可認定為銷售中心職能總部。
(二)運營中心符合“年營業額3億元以上、母公司資產總額20億元以上、在中國境內的分支機構不少于2個”的,可認定為運營中心職能總部。
(三)研發中心符合“實收資本1000萬元以上、年納稅額300萬元以上、用于研究開發的儀器設備原值不低于1000萬元、上年度研究開發經費支出總額不低于3000萬元、常駐研發人員不少于30人”的,可認定為研發中心職能總部。
五、經認定的銷售中心職能總部、運營中心職能總部、研發中心職能總部可享受以下政策:
(一)對2015年(含)以后新注冊的銷售、運營、研發中心職能總部按照實收資本的1%-3%給予開辦補助,最高可享受1000萬元。
(二)經認定的銷售、運營、研發中心職能總部可享受最高500萬元的辦公用房補助和最高500萬元的經營貢獻獎。
(三)對銷售、運營、研發中心職能總部升級為綜合型總部的,給予200萬元的資金獎勵。
六、經認定的總部企業享受以下人才優惠政策:
(一)經認定的總部企業個人所得稅年納稅額3萬元以上的高級管理人員和年納稅額5萬元以上的專業技術人才(含有突出貢獻的業務骨干)可按其上一年度所繳工薪個人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的50%予以獎勵,其子女入園、義務教育階段中小學,由市教育局統籌安排優質學校。
(二)經認定的綜合型總部企業,5年內每家每年給予2名引才名額,經市人社局核實后,按照《福州市引進高層次優秀人才服務辦法》,享受20萬元人才配套補貼、子女入(轉)學、配偶安置等優惠待遇。
(三)經認定的綜合型總部企業的高級管理人員享受“總部高管人員醫保待遇”,每家不超過5名。
七、鼓勵建筑業總部經濟快速發展。
(一)對注冊地遷入我市的市外建筑業企業,按其遷入當年在榕統計的產值達到15億元且納稅達到1500萬元以上的,一次性給予120萬元獎勵;企業產值每增加10億元且納稅每增加800萬元的,獎勵金額增加50萬元。
(二)對在我市設立企業總部或子公司的建筑安裝企業(子公司應為獨立法人公司,或者授權福州分公司進行工程款決算)在市外建筑服務或我市企業在市外建筑服務,并在我市繳納增值稅的,按其匯繳本市稅收地方留成部分的30%給予獎勵。
(三)晉升特級資質的一次性獎勵300萬元;晉升總承包一級資質的獎勵100萬元,晉升專業承包一級資質的獎勵50萬元。
八、鼓勵金融機構在我市設立總部。
(一)在本市新注冊成立的銀行、證券、保險、期貨、信托、金融租賃、消費金融、財務公司、金融控股、資產管理公司等各類法人金融機構總部,注冊資本在1億元至2億元的,給予200萬元的獎勵;注冊資本超過2億元的,按每增加1億元增加100萬元獎勵,獎勵最高限額1000萬元。
(二)在本市新設立地區總部(非法人)的境內外銀行、證券機構,營運資金在5000萬元至1億元的,獎勵50萬元;營運資金在1億元至2億元的,獎勵150萬元;營運資金在2億元以上的,獎勵200萬元。對在本市新成立地區總部(非法人)的境內外保險機構,給予一次性獎勵50萬元。
九、其他事項
(一)我市總部企業的認定條件和扶持政策等按照《福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福州市鼓勵加快總部經濟發展實施辦法的通知》(榕政綜[2011]191號)及《福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促進總部經濟發展的補充意見》(榕政辦[2013]216號)執行,有關總部經濟扶持政策與上述政策不一致的,按照“就高不重復”原則執行。
(二)市發改委根據上述政策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三)以上扶持措施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由市發改委負責具體解釋工作。
關于扶持企業技術改造的五條措施
為進一步促進企業技術改造,推動產業轉型升級,在國家和省有關政策基礎上,現提出以下扶持措施。
一、設立福州市企業技術改造基金
在用足用好福建省企業技術改造基金(我市額度12.8億元)的基礎上,設立福州市企業技術改造基金。由市財政和各縣(市)區、福州高新區財政共同出資3億元,市投資管理公司作為出資方代表,引入相關金融機構,初期規模27.2億元,以上合計40億元,專項用于投資我市先進產能擴產增效、智能化改造、服務型制造、工業強基工程、提升質量品牌、綠色生態發展、科技成果轉化、公共服務平臺等領域重點技術改造項目。
二、創新金融服務方式支持企業技術改造
由福建海峽銀行等金融機構提供60億元的貸款額度,專項用于我市工業企業重點技改項目,并提供優惠利率。市財政提供專項資金,用于項目利息周轉。
三、對企業技改項目投資予以補助
對企業技改項目年度固定資產投資額(指廠房和設備)達2000萬元以上的,按照年度固定資產投資額的2%給予補助,最高不超過500萬元。
四、對企業智能化技改項目予以補助
對企業智能化技術改造項目年度固定資產投資額(指廠房和設備)達2000萬元以上的,按照年度固定資產投資額的3%給予補助,最高不超過500萬元。
五、對智能裝備生產企業技改予以補助
對企業投資生產自動化(智能化)成套裝備項目年度固定資產投資額(指廠房和設備)達2000萬元以上的,按照年度固定資產投資額的3%給予補助,最高不超過800萬元。
六、其他事項
(一)以上扶持措施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由市經信委負責具體解釋工作。此前相關政策與上述政策不一致的,按本文執行。
(二)每年由市經信委和市財政局聯合發布申報指南,明確申報時間、申報條件、申報程序,并組織實施。
關于扶持企業技術研發的四條措施
為進一步扶持企業技術研發,增強企業自主創新能力,提升產業核心競爭力,在國家和省有關政策基礎上,現提出以下扶持措施。
一、對企業建立技術中心予以獎勵
對新認定的企業技術中心予以獎勵,其中,國家級企業技術中心獎勵200萬元,省級企業技術中心獎勵70萬元,市級企業技術中心獎勵30萬元。上述獎勵可重復享受。
二、對企業建立工業設計中心予以獎勵
對新認定的工業設計中心予以獎勵,其中,國家級工業設計中心獎勵80萬元;省級工業設計中心在省里獎勵50萬元的基礎上,再配套獎勵20萬元;市級工業設計中心獎勵30萬元。上述獎勵可重復享受。
三、對企業開展產學研合作項目予以獎勵
對企業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共同承擔的突破重大關鍵核心技術和實現產業化的產學研聯合開發項目,給予工業企業30萬元獎勵。
四、對企業研發及應用新產品予以獎勵
(一)每年全市評選10項工業企業優秀創新產品,分等級給予獎勵,其中,一等獎100萬元,二等獎50萬元,三等獎30萬元。
(二)對工業企業自主研發的發明專利,列入福建省專利技術實施與產業化計劃的,在省里獎勵的基礎上,再給予省級補助金額的50%配套獎勵,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三)對認定為福建省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含智能制造裝備)的企業,在省里獎勵的基礎上,再給予省級補助金額的50%配套獎勵,最高不超過200萬元。
(四)對應用我市企業研制的福建省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含智能制造裝備)的企業,給予設備購買價格的15%補助,最高不超過200萬元。
五、其他事項
(一)以上扶持措施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由市經信委負責具體解釋工作。此前相關政策與上述政策不一致的,按本文執行。
(二)每年由市經信委和市財政局聯合發布申報指南,明確申報時間、申報條件、申報程序,并組織實施。
關于扶持工業企業創建品牌的二條措施
為進一步引導我市工業企業加快品牌建設,提升我市制造業品牌形象,在國家和省有關政策基礎上,現提出以下扶持措施。
一、對培育國際品牌予以獎勵
工業企業如進入世界品牌實驗室發布的“世界品牌500強”榜單,給予1000萬元獎勵;如進入“亞洲品牌500強”榜單,給予500萬元獎勵。
二、對培育國內品牌予以獎勵
(一) 工業企業如進入世界品牌實驗室發布的“中國500最具價值品牌”榜單,給予150萬元獎勵。
(二)對認定為“馳名商標”的工業企業,給予120萬元獎勵。
(三)對中國品牌價值評價信息榜上榜的區域品牌,給予每家申報單位40萬元獎勵,對進入該榜單前三名的申報單位再給予60萬元獎勵。
(四)對認定為工信部“工業品牌培育示范企業”的工業企業,給予30萬元獎勵。
(五)對認定為“福建省工業企業品牌培育試點示范企業”的工業企業,給予10萬元獎勵。
(六)對認定為“福建省著名商標”、“福建名牌產品”的工業企業,分別給予10萬元獎勵。
三、其他事項
(一)以上扶持措施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由市經信委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具體解釋工作。此前相關政策與上述政策不一致的,按本文執行。
(二)每年由市經信委會同有關部門聯合發布申報指南,明確申報時間、申報條件、申報程序,并組織實施。
關于扶持企業上市的五條措施
為進一步支持企業充分利用多層次資本市場規范運作和發展壯大,在國家、省、市有關政策的基礎上,現提出以下措施。
一、設立“福州市企業上市引導基金”?;鹂傄幠?億元,重點投向本市上市及上市后備企業,推進上市公司開展定增、并購,擇優選擇上市后備企業進行股權投資。
二、金融機構信貸支持。上市后備企業有合理資金需求的,由中國進出口銀行福建省分行、中國農業銀行福建省分行等在榕銀行業機構為其量身定做融資方案,提供優惠利率貸款,并由政策性擔保公司提供融資擔保,降低企業信貸成本。
以上兩項措施按照“政銀保合作、投貸保聯動”的工作模式實施,具體方案由市金融辦另行發布。
三、上市獎勵
(一)在福建證監局完成報備并進入輔導期的企業,給予獎勵100萬元;
(二)向中國證監會上報上市申請材料并取得受理函的企業,給予獎勵100萬元;
(三)對異地“買殼”或“借殼”實現上市的企業,將注冊地遷回本市并承諾十年內不遷離的,一次性給予獎勵200萬元。
四、分期繳稅。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改制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時,以未分配利潤、盈余公積、資本公積向個人股東轉增股本,個人股東一次繳納個人所得稅確有困難的,可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分期繳稅計劃,在不超過5個公歷年度內分期繳納。
五、“一企一議”服務企業。上市后備企業在上市過程中遇到困難和問題,涉及用地審批、權屬變更、稅費繳納、環境評價、工商登記等需要市里解決的,由市金融辦及時召集相關部門予以協調并報市政府研究審定。
六、其他事項
(一)上述扶持措施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由市金融辦負責具體解釋工作。此前相關政策與上述扶持措施不一致的,按本文執行。
(二)上述措施施行之前已完成股改并經福建證監局輔導備案的企業申請獎勵按《福州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推進企業上市的意見》(榕政綜[2010]94號)執行。
關于鼓勵引進高層次人才的七條措施
為了加大引進高層次人才和緊缺急需人才到福州工作的力度,在國家和省有關政策基礎上,現提出以下措施。
一、給予引進的高層次人才獎勵
(一)從境外引進的人才,經認定為高層次A、B、C類人才的,落地后分別給予200萬元、100萬元、50萬元獎勵;
(二)從境內引進的人才,經認定為高層次A、B、C類人才的,落地后分別給予100萬元、50萬元、25萬元獎勵;
(三)經認定符合《福州市創業創新人才住房保障辦法(試行)》的A、B、C 類人才,分別享受購買160平方米、120平方米、90平方米人才公寓和80萬元、60萬元、45萬元一次性購房補貼。
二、給予引進的緊缺急需專業畢業生獎勵
“985工程”、“211工程”等高校、境外著名大學、國家級研究機構全日制碩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來榕工作,與企業簽訂三年以上勞動合同,經認定符合福州市緊缺急需人才的,落地一年后分別按碩士每人3萬元、博士每人5萬元分期給予人才獎勵。
三、給予經認定的企業各類高層次人才個稅返還獎勵
經認定的企業各類高層次人才,其年繳納工薪個人所得稅不低于3萬元的,按其上一年度所繳工薪個人所得稅市級留成部分的50%予以獎勵,獎勵期5年。
四、給予引薦境外高層次人才的中介機構和個人獎勵
人力資源中介機構、企事業單位或個人引薦境外高層次人才來榕創新創業,引薦人才落地后經認定為A、B、C類人才的,分別給予引薦機構或引薦人20萬元、10萬元、5萬元獎勵。
五、給予設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企業獎勵
給予新設立博士后工作站的企業一次性建站補助100萬元。
六、允許配建人才公寓
允許在經營性房地產用地出讓中按照“限地價、競配建暠的模式配建人才公寓。經認定符合申購條件的人才可按照《福州市創業創新人才住房保障辦法(試行)》申購。
七、允許各類園區自建人才公寓
允許各類園區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建設規劃等前提下,申請利用自有土地以公共租賃房的形式建設人才公寓。對符合條件列入保障性住房項目清單的人才公寓、人才周轉房建設,在用地、資金、稅費上按規定享受保障性住房建設運營的優惠政策。
八、其他事項
(一)以上措施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由市人社局負責具體解釋工作。
(二)A、B、C類人才認定和獎勵辦法按照《福建省引進高層次人才評價認定辦法》(閩委人才[2015]5號)執行。以往文件有關人才獎勵標準與上述措施不一致的,按照“就高不重復”原則執行。
關于加快物聯網產業發展的三條措施
在省政府《關于加快物聯網產業發展八條措施的通知》的基礎上,現根據福州市物聯網產業發展實際,提出加快物聯網產業發展的三條措施。
一、支持公共服務平臺建設
(一)凡與行業龍頭共建窄帶物聯網開放實驗室,按照投資總額的30%給予補助,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
(二)支持標識、傳感器、車聯網、智能家居、金融支付、環境監測、光學感知等龍頭企業升級企業技術創新平臺,提升高端智能穿戴、智能車載、智能醫療健康、智能服務機器人及工業級智能硬件產品的有效供給能力,按照投資總額的15%給予補助,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二、支持拓展應用領域
(一)優先支持物聯網企業使用數字福建(長樂)產業園數據中心,按照實際發生費用的30%給予補助,最高不超過50萬元。
(二)圍繞技術前沿和發展優勢,實施物聯網產業核心技術重大專項,按省里補助金額的50%予以配套,最高不超過200萬元。
(三)鼓勵發展高性能新型傳感器和智能硬件,推動低功耗輕量級底層軟硬件、高性能智能感知、高精度運動與姿態控制、低功耗廣域智能物聯等核心關鍵技術創新,對省級評選出的優秀創新產品,按省級補助金額1暶1配套。
三、加大市場推廣力度
(一)從事物聯網開發的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企業參與省外招標項目中標,單個中標合同金額500萬元及以上的,在省里按合同完成金額的3%給予獎勵的基礎上,我市再給予合同完成金額的1.5%配套獎勵,單個項目獎勵不超過100萬元;參與省內市外招標項目中標的,按合同完成金額的4.5%給予獎勵,最高不超過100萬元。單家企業年度省市合計獎勵不超過400萬元。
(二)對首次采購或首次使用本市物聯網企業自主研發的、具有明確自主知識產權和自主品牌的各類物聯網信息系統解決方案的本市使用單位,按省里補助金額的50%予以配套,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四、其他事項
(一)以上扶持措施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由市經信委負責具體解釋工作。此前相關政策與上述政策不一致的,按本文執行。
(二)每年由市經信委和市財政局聯合發布申報指南,明確申報時間、申報條件、申報程序,并組織實施。
關于加快大數據產業發展的三條措施
在市政府《關于促進數字福建(長樂)產業園加快發展的九條措施》、《關于促進VR產業加快發展的十條措施》的基礎上,現根據大數據產業發展實際,提出加快大數據產業發展的三條措施。
一、支持園區公共服務平臺建設
(一)對新認定的大數據國家級重點(工程)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發中心等創新平臺,最高給予一次性補助500萬元;對新認定的省部共建重點(工程)實驗室和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國家企業重點實驗室、國家企業技術中心,或教育部重點實驗室、工程研究中心,給予一次性補助200萬元;對大數據科技企業孵化器,經認定后給予一次性補助200萬元。
(二)加快建設大數據管理平臺和大數據服務平臺。建設大數據交換平臺和數據交易市場,加快數據資源流通。推動全省、全國數據資源聚集,爭取在健康醫療、智慧海洋、電子政務、航空航天、食品安全、環境保護等領域形成國家級數據處理和備份中心。對每個平臺按照實際投資額的30%給予補貼,最高不超過200萬元。
二、支持行業龍頭企業落地園區
(一)對新引進行業龍頭企業,實際到位資本金達5000萬元(含)以上的,依據產業水平和貢獻程度等情況,一次性給予500萬元落戶獎勵。
(二)行業龍頭企業在園區內設立區域總部,根據企業需求,給予提供合計不超過5000平方米的辦公場所和人才公寓,免租3年。
(三)行業龍頭企業在園區設立子公司,根據企業需求,給予提供合計不超過1000平方米的辦公場所和人才公寓,免租2年。
三、支持園區企業大數據開發應用
(一)支持和鼓勵大數據企業開發應用數據。對大數據企業營業收入首次超過1億元(含)、2億元(含)、5億元(含)、10億元(含),分別給予200萬元獎勵,可超額累進。
(二)對前百家入駐園區符合條件的大數據企業,3年內為每家企業免費提供100M以上帶寬的網絡支持、200平方米的工作場地、300平方米的人才公寓;同時給予園區企業數據租用費用50%的補助。
四、其他事項
(一)除上述扶持措施外,入園企業還可享受市政府《關于促進數字福建(長樂)產業園加快發展的九條措施》(榕政綜[2015]254號)、《關于促進VR 產業加快發展的十條措施》(榕政綜[2016]118號)及其它相關優惠政策。
對同一事項的獎勵按“就高不重復”原則享受。國家、省政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上述扶持措施中所指行業龍頭企業是:《財富》雜志發布的世界500強企業、普華永道發布的全球軟件百強企業、工信部發布的中國軟件業務收入前百家企業、中國互聯網協會和工信部信息中心聯合發布的中國互聯網企業100強。
(三)以上扶持措施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由市政府辦公廳負責具體解釋工作。
(四)每年由市政府辦公廳發布申報指南,明確申報時間、申報條件、申報程序,并組織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