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9-02-27
各縣(市)區住建局、信用辦,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推進我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根據《福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落實社會信用建設規劃提升城市信用水平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榕政辦[2016]261號)、《福州市社會信用體系領導小組辦公室關于在行政管理事項中使用信用記錄和信用報告的通知》(榕發改信用[2016]19號),我市將在房建和市政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監理招投標中試行使用信用報告?,F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使用第三方信用報告的范圍
福州市行政區域內的房建和市政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監理招投標應使用第三方信用報告,建設工程招投標監管部門在招標文件備案時應予以把關,建設工程項目招標人應在招標文件中注明:“投標人須書面提交由第三方信用服務機構出具的有效信用報告”。信用報告作為資格審查的重要依據之一,凡未按規定提交有效信用報告的,視為不響應招標文件要求,投標人投標資格審查不予通過。
二、第三方信用服務機構的確定
投標人可以選擇以下第三方信用服務機構出具信用報告:
1、在福州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公布的“福州市第三方信用服務機構推薦名單”內的第三方信用服務機構。“福州市第三方信用服務機構推薦名單”可在信用福州網站(http://credit.fuzhou.gov.cn/)查詢。
2、由注冊地地市級以上信用主管部門出具信用證明文件的其他信用服務機構。
三、信用報告的主要內容和要求
第三方信用服務機構出具的信用報告,應如實反映投標人在建筑市場中執行法定建設程序、招投標交易、合同履行、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支付、質量安全管理等方面的信用信息。
有效信用報告必須包含投標人的以下信用信息并作出結論:
1、因存在轉包、掛靠和違法分包或圍標串標、買標賣標或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企業名義承攬工程等行為,受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行政處罰或通報批評的信息;
2、因施工現場相關人員不到位、不履職等不按合同履約的情況,受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行政處罰或通報批評的信息;
3、因拖欠工程款或拖欠農民工工資,受到建設、人社行政主管部門行政處罰或通報批評的信息;
4、企業法人及法定代表人被司法機關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信息;
5、被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列入“黑名單”的記錄;
6、被列入聯合懲戒的記錄;
7、被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暫?;蛉∠稑速Y格的信息;
8、企業財產被司法機關接管或凍結的信息;
9、被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業的信息。
以上信用信息內容在信用報告中反映不全或無查詢結論的,一律視為無效信用報告;信用報告查詢結論與事實不符的視為虛假信用報告。同時,信用報告格式文本應規范,統一使用《福州市房建和市政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監理招投標第三方信用報告》格式文本(附件1)。
四、信用報告中的信息來源
1、福建省內各設區市(平潭綜合實驗區)政府信用網站和建設、公安、工商、人社、安監行政主管部門以及法院、檢察院司法機關網站公布的信息。
2、全國范圍各省級以上政府信用網站和建設、公安、工商、人社、安監行政主管部門以及法院、檢察院司法機關網站公布的信息。
3、省外入閩企業注冊所在地的省(直轄市、自治區)內各地級市政府信用網站和建設、公安、工商、人社、安監行政主管部門以及法院、檢察院司法機關網站公布的信息。
4、信用報告中所采集的信息為出具信用報告之日起前三年內的信息。
第三方信用服務機構出具的信用報告有效期三個月,有效期內可重復使用。
五、違規責任
1、對使用偽造信用報告參與投標的施工、監理企業,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行政處罰并按照《福建省建筑施工企業信用綜合評價體系企業通常行為評價標準》5.1.2條、《福建省工程監理企業信用綜合評價體系企業通常行為評價標準》4.1.1條規定,一次分別給予扣信用分20分,有效期一年。
2、對出具無效信用報告的第三方信用服務機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通報批評,在福州市城鄉建設委員會網站上公布,并從公布之日起,不得承接出具福州市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監理招投標第三方信用報告的業務,所出具的信用報告無效。
3、對出具虛假信用報告的第三方信用服務機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通報批評,在福州市城鄉建設委員會網站上公布,并從公布之日起,不得承接出具福州市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監理招投標第三方信用報告的業務,所出具的信用報告無效,并記入公共信用檔案,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本通知自頒布之日起實施,此前已發布招標公告的項目仍按原政策執行。
專此
福州市城鄉建設委員會 福州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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